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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电子台秤

时间:2022/07/25 10:13:41 编辑:

《长三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和长三角标准一体化有关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长三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9月7日至10月8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反映。

制药行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也属于精细化工类行业,一直是环境污染管 控的重点行业。制药行业的特点为生产品种多,间隙式操作,生产工序长,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因此 “三废”量大,废物成分复杂,污染危害严重。制药工业也是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来源之一,一直以来都是VOCs治理的重点行业。

长三角地区对制药工业VOCs控制一直比较重视,根据三省一市的VOCs排放清单,上海市贡献了0.38%,江苏省贡献了2.2%,浙江省贡献了10%,安徽省贡献了0.5%。上海市于2006年开始就发布并与2010年修订的 DB31/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于2014年发布了DB33/923-2014《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6年发布了 DB33/2015-2016《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于 2016年发布了DB33/2015-2016《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由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GB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指标体系、控制指标的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与地方标准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地方标准都面临着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核及辐射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长三角一体化环境保护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未涉及的指标项目,按照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本标准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适应标准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或条款有: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制药工业指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兽用药品制造(C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仍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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